他人屋内展“钓”技 一杆钓来四人刑

  发布时间:2010-09-30 09:14:24


    汝南县四个农民深夜用钓鱼杆在别人的收购门市部里“钓鱼”,其中一人当场被捉,其他三人陆续投案。9月25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程某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此,本案同伙人已全部获刑。

    2010年1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程某、刘某、魏某、刘某某四人经预谋后,带着钓鱼杆,由刘某某开车将三人送到汝南县常兴乡的一个粮油收购门市部附近,程某、刘某、魏某三人下车到收购门市部窗前,由程某执杆,从门市部内“钓”出主人花花公子羽绒服一件、梦特娇男裤一条,衣服内有现金900元、银行卡5张。后被人发现,三贼逃跑,司机刘某某当场被捉。到案后,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现金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此前,法院已对刘某、魏某、刘某某分别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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