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架引起主人打架,其中一个狗的主人把另一个狗的主人打成轻伤。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汝南县农民邱某带着自家的狗路过赵某家的饭馆时,邱某的狗和赵某的狗发生咬架。正在饭馆的赵某见状,拿铁锨夯邱某的狗,引起邱、赵二人争执。赵某回家后,邱某追到赵某家院里,又因此事与赵某发生厮打,并用铁锨把将孙赵某左腿夯伤,造成赵某左腿腓骨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审理中,邱某与赵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邱某赔偿赵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并已履行清。赵某对被告人邱某予以谅解,请求对邱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