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有成竹与裁判本无关联,可有法官这个中介,就有味可品了。我时常听我的法官同僚们,在接收案件后习惯这样说,这样的案件原告(被告)输定了,这证据不是明显地摆着吗?刚听之,觉得这位法官同僚很了得,一接案卷就“胸有成竹”,可定输赢,有时也觉得佩服。后来,听多了,又总觉得有些不对味。拿到案卷,通过案卷证据看出输赢,需要较强的办案能力,还应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可一接到案卷就胸有成竹,会不会有先入为主之嫌。所谓胸有成竹,就是画竹子时心里有一幅竹子的形象,用作比喻做事之前已经有通盘的考虑。表明办事者老到成熟,十拿九稳。但作为审判案件的法官而言,断不可“成竹”在胸。
法官一旦对某一案件胸有“成竹”,法官就会在心中对案件输赢形成一个定式,定式中的败诉方的辩驳,往往会被认为是一种狡辩,对他提供的证据也往往是横挑鼻子竖挑刺,一般都很难改变胸中已有之“竹”这种思维定势。在这种情况下,胸中之“竹”可能就是法官裁判的准绳。
“审判”,当然是“审”在前,“判”在后。若“判”在前,也就无须再“审”了。先“判”后“审”,有时并不一定会使案件办错,但有悖法律程序,造成不公正裁判的假象。践踏了司法公正这潭神圣之水。先“判”后“审”,往往会产生法官在庭审中对一方“热”,一方“冷”,会给当事人心中产生不公正的心理。
是不是法官胸中就不能有“竹”呢?否也。法官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在胸中形成的“竹”这个实体结果,很有可能是正确的。但这个“竹”只有经过“审”的程序,经过庭审言词辩论的洗涤,才能真正成为法官胸中清正高挺之“竹”,法官的裁判才是经得起考验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