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

  发布时间:2010-10-11 10:51:31


    有这样一个案件:一个五十多岁的农民赵某外出时,路遇一痴呆女,便将其哄骗到几十里外,卖于一个光棍男人做老婆,自己得了五十元钱和一袋苹果。几月后经人举报,痴呆女获救,收买人以强奸罪被判刑。赵某也以拐卖妇女罪被起诉到法院。开庭那天,坐在被告席上的赵某神情自若,不以为然。他说,不就是一袋苹果和五十块钱,还能有罪吗?然而,此案最终认定赵某构成拐卖妇女罪,按该条规定的最低刑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另有一案:三个村委干部在晚上打更时抓住了三个偷树人,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威胁,逼使三小偷拿出三万元钱,三人被迫拿出一万五千元。案发后,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将三村干部起诉到法院。就在审委会决定对三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办案人员向三人宣布逮捕时,三人仍感到很惊讶,认为处罚小偷怎么是犯罪呢。

    诸如此类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屡见不鲜。一些人犯了错,违了法,或是触犯了刑律,却不能自知。这里面有目不识丁的农民,也有识文撰字的国家干部。等到打官司败了诉,等到犯罪进了监,他们还如坠雾里,一脸的迷惘,一肚子的冤屈和不服。

    法律不被信仰将形同虚设。而现在的事实是,有一些人对法律本来知道的就很少,有的甚至是法盲,哪里还谈得上信仰?

    古今中外,有许多法律完备的国家,都非常注重法律的公示和宣扬。早在公元前451年,罗马将《十二表法》公布在罗马广场上,昭示世人。我国春秋时期将刑法铸在金属鼎上,予以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朱元璋为“重典治世”,要求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明大诰》,这部法规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订实施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如果仅仅有了法律,人们却不认知它,那又怎么去遵守它呢?法是一种规则,是蕴含着强制和暴力的规则。但是法律要想发挥它的作用,靠的又不仅仅是它的暴力,还要靠它本身的威慑力。法律好比是围栏,是路标,是尺度。只有知尺才有度,只有知禁才有止,只有知界限才不逾越,只有知方向才不误入歧途。这正如走路,前边有荆棘,有泥泞,有悬崖,如果明知而仍然要走,结果自讨了苦吃,那是罪有应得;如果是不知者误闯泥沼,那可就是太不应该了。然而,正如有一句拉丁格言所说:“不知事实免责,不知法律不免责。”对这不知者,如果不惩罚,则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惩罚,则是法律制定者所不希望的,也不是法律的本意。由此看来,让人们认识法律,了解法律,知道了法律的严和威,才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也才能够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当然,我们说的知法,并不是要求每个人都能精通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界限。但做为一个公民,最起码应该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

    作为法官,我们手中的判决就是宣扬法律最生动的教材。我们要怀着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敬之情,把这本教材写好,使它成为弘扬法律的最好载体。这正是每一个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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