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他人财物触刑律 被判入狱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0-10-14 09:00:38


    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晚24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在西平县柏城镇经贸路将曹某挟持至西平县柏亭办事处桂李村李某自己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并捆绑,逼其交出家中钥匙,由王某看管曹某,被告人李某到曹某家中,将曹某的银行卡3张、鞋5双、衣服2件拿走,2010年1月11日18时将曹某放走。

    西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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