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轻伤饮酒后 投案自首清醒时

  发布时间:2010-10-14 09:01:23


    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和徐某等人在西平县城文化路色彩咖啡地带饮吧饮酒时,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李某用啤酒瓶将徐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徐某的损伤系轻伤。

    西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对其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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