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开始前,法院能否撤销拍卖委托?给参拍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0-10-14 09:47:54


    【案情】

    受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委托,河南省九鼎拍卖有限公司如期在郑州市安钢大酒店举行拍卖会,准备拍卖河南豫华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一块总建筑面积为31833.63平方米的房产及其所占33858.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参拍企业领取举号牌后准时进入会场,拍卖师和参拍的企业代表都到齐后,委托法院执行局局长却拿出一份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中止拍卖申请书,宣布中止拍卖。此前到场的14家参拍企业都已各缴纳500万元保证金并签了合同。在场的企业代表对法院的公信力表示质疑,同时对自己的损失提出了赔偿要求。

争议话题:拍卖开始前,法院能否撤销拍卖委托?法院撤销拍卖委托,给参拍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

    笔者认为,在拍卖开始前,法院可以撤销拍卖委托,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该规定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结合本案,如果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提出的中止拍卖申请书,经人民法院审查具有前述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中止或撤回拍卖委托的决定。

    当法院撤回拍卖委托后,对参拍企业或拍卖机构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对此,笔者认为,不应当定简单的确认由谁承担。理由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加强执法力度,对拒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手段。委托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是对债务人的执行措施,必然会给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压力,债务人迫于这种压力,为了不使财产被拍卖,不得不偿还债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当拍卖前,债务人还清了债务时,债务人有权利索回被法院查封或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也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不难看出,之所以人民法院要委托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是因为债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造成,人民法院撤回委托也是因为债务人在拍卖前还清了债务,法院作为拍卖委托人撤回了委托后,因委托行为而产生的费用,追根溯源,拍卖费用及违约金的产生皆源于债务人。当然,债务人支付的拍卖费用应当给付拍卖机构而不应当直接给付参拍企业,因为拍卖合同是人民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拍企业的实际损失应当依据其与拍卖机构之间的约定,有拍卖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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