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李付英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3月5日因病被保外就医。但李付英在保外就医期间,禁不住诱惑再贩毒,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法7年,与原未执行的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7个月零7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18日,平舆县公安局接特情举报后决定由特情作为买主实施毒品控制下交付。2010年4月19日早,特情杨X与倪井连联系,同倪井连、郭天明、李付英三人到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准备购买毒品,由于未买到毒品,后被告人李付英称平舆县城亲戚家有毒品,杨X便同三被告人到平舆县一饭店内商定购买毒品100克,每克480元。后由被告人李付英去取毒品样品,毒品样品取回后交给了杨X,并商定吃过午饭后再交易毒品。当日下午1时许,由郭天明打电话叫来一辆豫QDD828黑色捷达汽车,等李付英出去将交易的毒品拿回在黑色捷达汽车上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事先布控的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三被告人抓获,并当场收缴出两包可疑毒品(分别为检1用纸包装、检3用白色塑料袋包装)。
被告人郭天明、李付英、倪井连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积极同他人进行贩卖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郭天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李付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应与原判刑罚未执行完毕的六年七个月零七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零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倪井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