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罗店乡的王某因花钱买张某为“妻”,双方同居期间王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近日被汝南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张某也因诈骗王某钱财,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张某伙同纳某(均系云南籍,纳某在逃)预谋以介绍婚姻为名诈骗他人钱财。2010年1月2日晚,张某、纳某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以给张某介绍婚姻为名,纳某介绍张某与汝南县罗店乡的王某相识,张某表示愿意做王某之妻。经协商,王某给张某、纳某现金21500元,当天王某将张某带回家中与其共同生活,其间王某采取强制手段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至同月11日张某报警而案发。后张某向公安人员主动供述了其伙同纳某借婚姻诈骗王某21500元的事实。
另查明,张某因诈骗王某钱财,被驿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系被害人张某借婚姻骗取被告人钱款而引发,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主观目的是为了与被害人共同生活,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