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农民李某把本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改变了用途,用于非农业建了砖厂,却不依法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5年下半年,李某在自家耕地上建一座免烧砖厂,占地面积4269.96平方米,按照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后财税人员多次催缴,李某一直未缴纳耕地占用税,占应缴纳总额的100%。2010年1月29日,汝南县财政局将此案移送汝南县公安局,李某分三次将应缴纳的税款93939.12元全部缴纳。
本院认为,李某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个人占用耕地,依法应缴纳耕地占用税而不申报,经多次催缴后仍不缴纳,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的100%,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鉴于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缴纳了全部耕地占用税款,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