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曲直辨分明 注重调解取双赢

  发布时间:2010-10-20 15:30:50


    2008年3月份,汝南县张楼乡包工头金秀敏承揽了汝南县南海上城工地部分工程,十二位农民工受被告金秀敏及其丈夫徐峰雇佣,在该工地从事劳务活动。2010年3月12日,金秀敏向十二人出具三张欠条,分别载明:“今欠南海上城1-2号楼工资款贰万陆仟元正(整)(26000元正)。2010年3月12日,没扣维修费。金秀敏”、“今欠南海上城工资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没扣10%维修费。2010年3月12日金秀敏”、“今欠老李、老银1600元正。2010年3月12日金秀敏”。2010年8月,经汝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金秀敏向十二位农民工支付工钱24600元。余款因双方对维修费分歧意见较大,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十二位原告跟随被告金秀敏务工,被告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原告在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清劳动报酬,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在劳动后,被告确实另雇人对其不合格部分进行了维修,而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张欠条也显示有维修费,且未扣除,特别是有一张欠条明确约定维修费为10%,因此可酌定这两份欠条维修费按欠条数额的10%计算,予以扣除数额为(26000+15000)×10%即4100元;另一欠条没有约定维修费,原、被告亦均认为不应扣除维修费,予以采纳。本诉讼之前,被告已经支付的24600元,连同维修费4100元,应从欠条中扣除,余款13900元,被告应支付给十二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2010年10月19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金秀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十二原告劳动报酬13900元。

    宣判时,被告请求再次调解,根据调解贯穿审判每个环节的原则,办案法官经与十二位农民工积极沟通后,达成被告当庭给付劳动报酬13400元,十二位农民工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的调解意见,双方握手言和。

    这起一波三折的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经历了诉前调解、诉讼调解、开庭审理、宣判时调解,在汝南县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最后环节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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