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想赚钱的彭得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物品,最终触犯刑法,于2010年6月24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查明:201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彭得民在西平县郭店村收购由李三根盗窃所得的钢模板二十三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钢模板价值1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得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合法经营,切莫投机取巧,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