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假烟 触刑律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0-10-25 08:44:39


    家住正阳县同中镇的马某,发财心切,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也无批发或零售卷烟许可证的前提下,却大肆从事假冒伪劣卷烟的非法经营活动。10月22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初至2009年10月初,被告人马某(未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多次从崔某、苗某(二人另案处理)处购进“长河之韵”、红旗渠、“世纪之光”红旗渠、红软红旗渠、“银河之光”红旗渠、哈德门、雄狮等多种假烟进行销售,(除在2009年10月7日马某在接货过程中,被当场查获21件假烟计1050条)外,2009年初至2009年10月初共销售给郑某假“长河之韵”红旗渠、“世纪之光”红旗渠、“银河之光”红旗渠等假烟1280条,销售金额为62900元;销售给李某假“银河之光”红旗渠、“长河之韵”红旗渠、红软红旗渠烟1560条、销售金额52050元;销售给杨某假烟210000支,销售给马阳假烟112000支等共计非法经营卷烟132.8万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非法经营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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