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进行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某,17岁,家里父母都外出打工,缺少家庭关爱和管教。因此被告人李某经常跑去网吧上网玩游戏,并且沉迷其中,无心向学,读到初中二年级因病辍学了。因其没有经济收入,难以维持上网费用。加上被告人李某在网吧里听见一些社会不良青年讲述拿刀抢钱容易得手,为此,被告人李某就无形的想去抢劫钱物来维持上网。
5月21日23时许,李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到正阳县广场附近,持刀对途径此处的被害人邹某进行恐吓,抢走被害人邹某一台波导230型号手机及人民币现金1245元。经鉴定,波导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70元, 另查明;2010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周某某、赵某(均另案处理)窜到正阳县南关街附近,持刀对途径此处的被害人李某进行恐吓,抢走被害人李某三星牌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退还被害人李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劫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作案时未满十七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李某犯罪时的动机和后果,出于对其进行教育和挽救,且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