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法院王芳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抢夺案

  发布时间:2010-10-27 14:55:31



图为王芳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抢夺案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10月27日上午,在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被告人陈某、宋某某、刘某某抢夺案一案开庭审理。担任此案审判长、主审法官的是确山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芳,确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张海成出庭支持公诉。 确山县法院还邀请来自全县各界的4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观摩了这一抢夺案的庭审活动。

    经当庭审理查明:一、2010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刘某某驾驶刘某某的红色珠江125型二轮摩托车在信阳市明港镇信钢医院附近的国道上对被害人丁某某实施抢夺,抢走现金2.08万元。后二人各分得赃款1.04万元。二、2010年6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宋某某、刘某某三人驾驶两辆二轮摩托在确山县城拥军路与107国道交叉路口对被害人胥某某实施抢夺,抢走现金16.9万元。事后陈某、宋某某各自分得现金8.3万元,刘某某分得0.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宋某某处追缴赃款及赃物折价8.3万元,从陈某处追赃折款62490元,从刘某某处追缴赃款3000元。

    围绕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审判长王芳娴熟地驾驭庭审,指挥控辩双方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抢夺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

    据介绍,自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以来,院长开庭审案在确山县法院已不是第一次,这次院长再次开庭只是确山县法院院领导带头开庭审案、开好示范庭的一个缩影,同时也是法院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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