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贩毒法不容 一家四口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0-11-02 08:54:13


    2010年10月26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才某贩卖毒品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驳回才某的上诉,维持汝南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至此,才某及其家庭成员贩卖毒品案划上了句号。

    被告人才某系汝南县三里店乡人,其利用离县城较近、交通便利的优势伙同其家庭成员做起了贩卖毒品“生意”。2005年,被告人才某的丈夫王某被抓获,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王某之母、王某之弟也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和十个月有期徒刑。才某外逃,于2009年9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干警抓获。

    汝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才某伙同其丈夫王某在其汝南县三里店的家中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吗啡及海洛因,贩卖吗啡、海洛因均达100余克,经鉴定海洛因含量为0.52%。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才某伙同他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吗啡而多次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王某负责联系购买人并且实施了主要贩卖毒品行为,王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才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毒品的含量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情节,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才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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