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7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件,三名被告人虽然敲诈勒索未遂,但是,仍然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耿某、张某以被害人李某对耿某(女)行为不轨为借口,在西平县火车站对李某实施殴打。后又将其拉到南铁路涵洞东边一条南北小路上,将李某的身份证、驾驶证扣留,并向其索要现金10000元,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耿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过程中,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