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路边随地小便,与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不料闹出人命案。10月30日,正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任喜犯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任意有期徒刑四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伟有期徒刑三年。
3月10日,正阳县真阳镇农民李伟到其岳父家,其妻哥任喜,任意,任小辉陪同喝酒,约21时许,被告人李伟出去站在岳父家门口西边,与邻居交界处的过道旁小便,恰巧邻居徐文一瘸一拐从此路过,因过道很窄碰着了李伟,李伟遂与徐文发生口角并撕推,随后闻讯出来的被告人任意、任喜伙同任小辉(另案处理)上前殴打徐文,致使徐文胸部左侧肋骨骨折,头部右额部擦伤,经鉴定胸部伤为轻伤。因徐红文患有血友病,于4月21日死亡。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死因为多发性脑出血后昏迷,致以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为主的全身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三被告人为救治被害人共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151107元。就民事赔偿三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杜秀芳八万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徐云飞七万元。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任喜2008年7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喜、任意、李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徐文头部擦伤和左侧6、7、8肋骨骨折,被害人徐文自身有血友病,其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的头部伤轻微,胸部伤为轻伤,头部损伤轻微不足致命。其死亡原因系多发性脑出血后昏迷,致以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为主的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多发性脑出血主要系其自身所患血友病所致,头部伤和胸部伤对多发性脑出血起一定的促进作用。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的事发由被告人李伟引起,且与被害人发生了撕扯,在其他被告人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李伟积极要去参与;被告人任喜、任意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殴打行为,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任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缓刑判决应予以撤销。鉴于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救治,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该案三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虽对被害人的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被害人自身患有血友病也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综上,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