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伙同他人以“丢钱捡钱”手段欲骗取冯某刚从银行取出的钱款,因骗钱不成,孟某等三人便对冯某施以暴力劫取。11月3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孟某系河南省上蔡县人。2009年9月3日上午,孟某伙同苏某、刘某(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汝南县板店乡,遂“盯上”刚从板店农村信用社取款12000元的冯某,三人尾随冯某至一偏僻路段时,苏某在前面遂丢下一沓“钱”(冥币),孟某上前捡钱并故意让冯某看见,孟某并提出与冯某分钱。后苏某返回并问孟某、冯某拾钱没有,苏某、孟某诱骗冯某将自己所取出的钱款拿出来辨认欲骗取钱款,因骗钱不成,被告人孟某等三人便对冯某实施殴打,将冯某的12000元抢走,三人逃窜。2010年4月3日汝南县公安干警在汝南县将孟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已退赔被害人冯某现金5000元。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