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春生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0年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春生在西平县芦庙乡茨元村委马河村桥头拦住其前妻杨长彦,要求与其复婚,遭到拒绝后,遂起杀心,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杨长彦身上连刺数刀后逃窜,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长彦的损伤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春生出于报复他人的目的,用事先携带的尖刀向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连续捅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被告人赵春生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