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气焰嚣张 判处刑罚罪有应得

  发布时间:2010-11-11 09:37:01


    2010年11月8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张伟强(系化名)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韩学(系化名)等人,情节恶劣,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伟强因与韩学等人在打牌时发生争执,遂怀恨在心。于是,伙同张辉(系化名)等人(均另案处理)将韩学等人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韩学等人的损伤系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张伟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处张伟强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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