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8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王自强(系化名)因挪用资金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信用社村级信贷员王自强将龚亮(系化名)等四人归还的贷款23000元挪用;2007年,被告人王自强又冒用王名堂(系化名)等6人的名字贷款的手段,挪用本社资金33000元。上述资金,至今未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信用社村级信贷员王自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贷不入账和冒用他人名字贷款的手段,挪用本单位资金56000元,数额较大且未退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自强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