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在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官作为司法权运行的主体,担当着特定的社会角色,其审判结果发挥对社会的调控和整合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实现构建社会和谐的社会责任。探讨“法官的社会责任” 旨在研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官所担当的社会责任,进一步增强人民法官的政治使命感、社会责任感,使审判工作更贴近实际,服务群众。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与核心价值
“和谐社会”主要指社会结构之间和谐、社会各阶层之间和谐、人与社会之间和谐、人与人之间和谐、人与自然之间和谐。胡锦涛同志提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深刻揭示。从以上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2、人人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这是对多年来我国思想道德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对建立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体系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诚信是人类社会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做人成事及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信用经济。如果破坏了信用关系,就会动摇市场经济的基础,带来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诚实守信。
3、维护社会公正。社会主义阶段的公平与正义,是指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法律上,实现概念和事实上的公平与正义,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的根本条件和关键。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亦是和谐社会应有的政治伦理。社会主义本身是为实现公平、正义及和谐而产生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正是为适应构建根本性的和谐社会才应运而生的,目的就是要彻底解决社会根本上不公平、和谐的问题。社会主义是道义上和事实上公平、正义及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实现了理念上和道义上的公平、正义,而且事实上也必然是充满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是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公平、正义及和谐的社会,在理论上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和谐是系统的和深层次的,在实践中的公平、正义、和谐是看得见、摸得着、人人都享受得到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不仅存在和发展于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及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存在和发展于社会本身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中,既为当前的公平、正义、和谐服务,也为将来拓展公平、正义、和谐创造着物质的、政治的、精神的条件。
4、社会充满活力。社会充满活力,是社会主义能够全面协调、进步、和谐的基础和条件。主体的活力。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充满活力,即表现为绝大多数人建设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劳动者思想、知识、文化得到全面发展,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并行使了主人翁的权利。政治活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让每个公民都真正享受到,而且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健康有序,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现实化和具体化,并在社会各项活动中得到扩展、深化。社会机制活力。社会运行系统健康的自我延续、自我调控、自我更新,并发挥出激励全体社会成员创造性的功能,推进社会向高层次发展。资源运用活力。即社会中生产生活的各种要素,得到充分优化配置,发挥出最大效用,生产生活的环境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和优化。
5、社会安定有序。社会主义社会的有序,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做到体现和谐的有章可循,这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要件和基础。权力运行层面上的有序。表现为权力授予和权力运行中真实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广大劳动人民拥有权监督、制约各种权力运作的最高权利,而且做到事实上的完备有效。利益体制层面上的有序。表现为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意愿,而不是仅反映少数人的利益,是事实上的真正代表而不是口号式的代表。经济领域层面上的有序。表现为企业、市场、政府的功能定位的准确,行为方式符合法律法规,机制上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社会生活层面上的有序。表现为共同自觉遵守社会主义的道德、集体主义等规范及其价值观念,并在在此前提下享受全面的发展和自由权利。个人权益层面上的有序,表现为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权利得到维护,都能获得与自己德才素质相匹配的工作岗位,使之各得其岗、各司其职,健康、和谐、协调,共守其则、共享其果。化解矛盾层面上的有序,建立有效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法制保障制度和体系。
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的和谐发展,协调发展;也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社会阶层与社会阶层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相处,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表现为可持续发展成为了社会成员的共识,并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以及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得到优化组合和充分利用,在保持生产持续发展、劳动人民生活富裕的情况下,自然生态、社会生态和人文生态得到有效的改善、提高。
二、法官社会责任的含义与价值取向
法官的社会责任是指人民法官必须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站在司法为民的高度上,充分运用法律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人民法官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可以用八字来表达:定分止争,司法为民。具体讲人民法官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必须强化以下几个观念: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有的法官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可以了,实际上这种观念是偏面的,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性一样,“严格依法办案”会有不同的理解,因为这里有个法律理解和法律解释的问题。讲不讲大局,要看是不是在正确的政治方针指导下去理解法律,这就是符合大局的要求。综观我国的法律,没有哪一部法律不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就是党集中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每一部法律的制订,均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背景,都有明显的政治倾向,这是原则。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不能简单的机械套用法律,孤立办案,一味强调司法独立和政治中立,而置国家利益、大局利益于不顾,这有违人民司法的功能。法院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就是要讲政治,讲党性,胸怀大局,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和立足本职工作的关系,克服单纯业务观念,在执法过程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个具体体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司法为民的内容和要求。司法为民是法官司法的起点和最终归宿。人民法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甘当人民的公仆,自觉做好人民的勤务员。要增强群众观念,心中时刻装着人民,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司法,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肖扬说,司法为民不只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是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的,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司法为民拓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立足本职,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树立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职业道德观,坚持与时俱进,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三是必须严格司法。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司法包括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严格司法是以程序为核心展开的。诉讼关系通过程序来联结,诉讼制度通过程序来体现,裁决结果通过程序才形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互依存,缺一不可,辩证统一。程序刚性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属性,它要求程序具有法定性,必须被严格执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程序刚性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定的。司法程序是司法权行使的方式、方法、过程、步骤,不折不扣、实实在在地履行司法程序,是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裁判效力的必要手段。程序刚性也是程序规范的内在属性,程序规范作为技术性规范,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必须被严格执行,否则就无法保证办案的质量。由此可见,维护司法公正,就要坚持程序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必须严格司法程序。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没有公正的效率就失去了司法的根本,而没有效率的公正也不是完全的公正。我们既不能以牺牲实体公正来求得效率,盲目追求审限内结案率;也不能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视当事人缩短周期、减少讼累的期盼,造成诉讼迟延,久拖不决。
三、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维护社会治安的保障作用。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都与稳定有关。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稳定,是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人民法官要在刑事审判、维护稳定方面,要注意将惩治犯罪与防范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人民法院还可在庭前、庭后对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法制、思想教育,不仅使其服判,而且使其充满信心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还可做一些帮教等工作,延伸刑事审判的功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人民法院的应有职能,人民法官应结合办案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审判案件中发现的隐患,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社会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集团诉讼和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
2、促进社会和谐的调节作用。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保障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强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群体性、集团性纠纷以及影响人民内部团结的家庭、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完善诉讼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程序,探索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尤其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通过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其作用更能得以体现。当前,调解服务主要是要坚持送达、庭前、开庭、庭后、判前调解,通过调解,妥善处理难案、老案、矛盾尖锐的案件,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建设法治政府的促进作用。依法行政是民主法治的核心。人民法官通过依法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增强行政领导的法治意识,协调“官”与民的关系,增进广大人民群众与各级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法官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应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既要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行政案件的社会敏感程度,比民商事案件,甚至比刑事案件都要高。主要是因这类案件一般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告是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能否做好行政审判工作,是对法官的考验。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是准确把握依法办案与顾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度,体现公平、公正。
4、司法为民的服务作用。“司法为民”就是要求人民法官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用,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既要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司法为民,比如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主持调解,坚持司法的被动性与服务的主动性相结合,积极化解纠纷。又要在方便群众诉讼方面体现司法为民,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处理涉诉信访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法官通过诉讼指南、风险提示对群众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指导,耐心解答群众疑问,避免群众反复来法院等。法官通过司法救助,努力帮助确有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司法为民的服务作用还体现在执行工作中。兑现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创新执行方法,加大执行力度,构建执行工作运行新机制,使执行工作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