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朱某意外死亡,一起诉讼就此开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28日,吴某家建房施工过程中,张某违规支横,因边板受力不均且超负荷,致边板突然断裂,随即上层挑梁板断裂。正在屋顶施工的朱某随着挑梁板坠落地面,昏迷不醒的朱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法院认为:此惨剧的发生是由多重原因造成。首先,被告张某违反有关规定,支模不规范,造成空心板缺少支撑,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李某生产和销售的空心板和挑梁质量经鉴定不合格,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杜某是施工负责人,缺乏安全意识,且无建房资质,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被告吴某应选择有建筑资质的施工队,有一定的过错且是本案受益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受害人朱某安全意识差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故法院判决:张某、李某、杜某、吴某及受害人分别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