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劳动致伤残 疏于管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0-11-22 11:06:34


    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义务劳动中致残的中学生终于获得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下午,西平县谭店乡第二初级中学组织学生义务劳动,学生孙某在义务拔草时,因需把杂草集中在一起,孙某离草堆较远,便把杂草抱到草堆上,在他转身返回时,被他人扔出的杂草扎伤左眼,治疗终结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另查明,扔杂草扎伤孙某左眼者不能确定。

    法院认为:谭店第二中学作为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并无不当。本案虽是第三人侵权,但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保护义务;其次,对义务劳动现场负有监管职责。因此,学校对孙某的伤害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孙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判决谭店第二中学赔偿孙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慰抚金、鉴定费共计53559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