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发生车祸命丧黄泉 遗腹女索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11-22 11:08:37


    父亲车祸死亡后5个月,莹莹才出生,肇事者应否支付这个遗腹女的抚养费?近日,汝南法院审结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莹莹的抚养费得到法律支持。

    2010年1月5日中午,受害人冯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冯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支付冯某家属6000元之后不再赔偿。同年6月,冯某的妻子生下一女莹莹。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冯某父母、妻子及其遗腹女莹莹将李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40%。李某答辩称,冯某死亡时,其遗腹女莹莹尚未出生,因此其抚养费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客观、公正、合法的,法院予以采信。根据冯某、李某在该事故中承担责任划分,由李某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较为合理。依据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同时,“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应该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扶养,但因为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扶养的子女。因此,李某应对冯某的遗腹女莹莹的抚养费予以赔偿。四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计算为45540.45元,由李某承担70%即为31878.32元,扣除其已支付的6000元,法院最后判决由被告李洪强赔偿五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587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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