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多岁的关中周在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关洪波时,持刀进行阻挠,妨害公务,被西平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晚22时许,西平县公安局派员去西平县师灵镇聂河村委8组拘传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关洪波时,被告人关中周持刀进行阻挠,阻碍公安人员正常执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中周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