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关某波在自家卖猪时,因误认为买主缺斤短两,让其予以高额赔偿,最终触犯刑法,被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关某波在其家中以于胜利买其家的猪时短秤为由,敲诈于胜利现金2000元,并扣押生猪一头,经西平县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生猪价值1092元。案发后,被敲诈赃款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关某波赔偿被害人于胜利经济损失5000元,于胜利对关某波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关某波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本案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