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5岁,已三次入狱,在狱中度过了9个春秋,但其仍不悔改,出狱后又非法拘禁他人。1月10日,正阳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985年2月出生的正阳县付寨乡农民任某,2001年8月30日因奸淫幼女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三年。2003年10月刑满释放。2005年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的任某本应洗新革面,重新做人,但他仍不悔改。2009年12月8日,任某伙同吴某、姜某、杨某、张某某、雷某(六人另案处理),开一辆面包车到正阳县岳城将被害人樊某劫持,并手持电警棍、钢管、橡胶棍、手枪等对樊某威胁恐吓、殴打,向李索取钱财,樊某没钱,任某并让樊某为其写下4万元欠条一张。樊某谎称到其弟家拿钱方得脱身。
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任某伙同周某等7人(另案处理)受他人之托,找被害人刘某要账,又故伎重演,用车将刘某劫持到正阳江城宾馆,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的方式要钱,刘某没钱,并让刘某书写14万元欠条一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任某在第一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第二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