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无牌三轮汽车在西平县一乡村路段相撞,导致路边正在行走的路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司机也因交通肇事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2日6时50分,被告人郜拴成驾驶无牌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平县西出北路西平县谭店乡和张村东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巩彦峰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相撞,致使巩彦峰驾驶的三轮汽车与路边行人曹品相撞,造成曹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郜拴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巩彦峰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郜拴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郜拴成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