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尚某、孔某犯窝藏罪一案作出宣判,以窝藏罪分别判处王某、孔某、尚某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和拘役六个月等刑罚。
犯罪嫌疑人沈某因涉嫌贪污被关押在驻马店市正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与沈某系亲属关系,被告人尚某、孔某与沈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5月9日,沈某从看守所脱逃。当日下午,沈某通过电话与尚某联系并让尚某去驻马店市接沈某。被告人尚某明知沈某系脱逃的在押犯,于当晚11时许驾车从汝南县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政府门口接应沈某,后尚某开车将沈某送到湖南省长沙市南一高速公路服务区,为沈某的逃跑提供帮助。当日夜晚,被告人孔某明知沈某系脱逃的在押犯,从深圳坐车到长沙市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将沈某从湖南接到深圳市藏匿。沈某在脱逃期间与被告人王某取得了联系,并请求王某给其汇款。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沈某系脱逃的在押犯的情况下,从河南省项城市一建设银行将10000元现金汇至沈某指定的账户,为沈某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尚某、孔某明知沈某是在逃犯,仍为其提供财物及其他便利条件等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尚某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尚某、孔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