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暴利,利用农民过春节需用酒的时机,将自己低价购买的酒以超过几倍的价格并用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购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今年2月,正阳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朱某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并分别处罚金30000元、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朱某在没有达成商品交易价格、数量的情况下,强行向王某出售4件“泸州第一窑”牌白酒,后被告人李某自行定价分别以200元至300元∕件的价格向王某索要货款,劫取现金1100元。经鉴定该 “泸州第一窑”牌白酒价值人民币45元/件。
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卖酒为幌子,采用威胁手段强迫寒冻镇农民王某某购买他的文王贡酒6件,劫取现金1800元。经鉴定该 “文王贡白酒价值人民币45元/件。
从2009年12月到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朱某采取送酒上门,如果要酒,则将自己低价购买的酒以超过几倍的价格卖出。如果不要,就采用想挨打吗?挨了打也得要等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卖给寒冻镇16个村的农民300余件“泸州第一窑”、文王贡酒、金酒坊酒,得纯利5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朱某本身不是从事商品买卖的人员,以买卖为幌子,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他人交出合理价格相差悬殊得钱款,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