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加强法官诉讼中释明和引导

  发布时间:2011-03-02 08:36:58


    针对当前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差导致的庭审效率低下、重复开庭等问题,确山法院采取如下四项措施加强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释明和引导作用。具体做法是:

    一是推行庭审小结制度。通过当事人诉辩事实陈述后、举证质证期间和法庭辩论时三个阶段的小结,及时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案件性质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质证,从而使当事人在明确案件的焦点问题基础上,阐述对案件性质和争议焦点的法律意见。

    二是加强法官在庭审活动中释明权的行使。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自相矛盾、不充分,诉讼标的明确或不适当,当事人忽略法律观点的情况下,法官应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明。

    三是加强判后答疑工作,提示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或理由有疑问的,承办人应在事实阐述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耐心解答,以帮助当事人全面认识和理解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提示当事人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保证当事人上诉渠道的畅通。

    四是充分发挥法官在庭审程序中的能动性。注重培养法官的能动性意识和能力,强化法官在庭审活动中的能动性,将能动司法与司法的中立性有机结合,有效地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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