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妇女是现实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不少地方的农村,相当一部分妇女的离婚后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妇女离婚仍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笔者对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渉及农村离婚妇女权益的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十分普遍,已成为影响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主要因素。
一、 农村离婚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类型
一是农村妇女婚姻自由权难以保障。农村妇女提出离婚后不易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材料。在农村,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绝大部分的男方都不同意。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提出离婚的妇女,必须向法庭提交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这对许多妇女来说是件头痛的事。因为知情人往往是邻居,或者怕得罪男方而不愿作证,或者迫于男方的威胁而不敢作证。提出离婚的妇女正常生活得不到保障。法院受理的农村妇女提出的离婚案件中,约有80%的妇女提出离婚后就离开了家庭。女方离家后,只能寄人篱下,一般是回娘家居住,或投靠亲友。她们没有生活来源,身边又没有自己的日常生活必需品。而男方则不然,他们占领着家庭所有财产,生活并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妇女提出离婚后,人身权利易受到侵害。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男人娶妻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事,所以,离婚对男方来说是非同寻常的打击,男方往往会难以接受这一事实而采取过激手段。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中,大部分妇女在提出离婚后遭到男方不同程度的暴力报复。春节刚过不久,法院审结过一起案件:法庭庭审结束后,女方走出法庭不远,被男方纠集的十几个人拽走,法院闻讯派出法警前往解救,又遭到男方纠集的更多人的围攻。
二是离婚财产难以保全。在离婚诉讼中,农村妇女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获得财产补偿和获得过错损害赔偿。农村妇女离婚时,女方离家分居之后,家庭财产完全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如果法院受理案件时女方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男方就有了转移、隐藏家庭共同财产的机会。诉讼中,女方很难举证证明男方转移、隐藏财产。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真正查清家庭共同财产状况,妇女无法得到应分得财产。
三是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严重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承包经营户,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具有家庭共有性。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婚姻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客观上,在农村地区侵害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事实上,许多妇女离婚后面临无地可耕的困境。一块土地对于离婚妇女特别是以务农为生的妇女来说是意义重大,这是对她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最后的保障。农村离婚妇女所在的村、组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和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歧视妇女,使得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补偿分配权得不到保护,这种纠纷存在的原因:
四是离婚妇女的探视权难以实现。在农村一般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均由男方抚养。但对于有的农村妇女来说,离婚意味着再也见不到孩子。农村妇女李美娟,与丈夫郝占军离婚后,非常想念孩子,要求见孩子一面。郝占军却说:“不与我复婚,休想见到孩子!”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李美娟没见过孩子一眼。在农村,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农村探视权案件执行起来也很难。由于孩子不能作为执行的客体,只能执行抚养孩子的一方。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抚养孩子的一方拒不配合,有的甚至甘愿让法院拘留也不让母亲见到孩子。
二、农村妇女难以维护的原因及引发的社会问题
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传统观念和习俗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使农村家庭财产一般完全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农村妇女往往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对家庭财产无法掌握,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财产经营状况,导致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得不到充分保障。
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方一般不申请财产保全,给男方转移、隐匿家庭共同财产提供了机会,而又因女方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法院无法查清家庭共同财产的真实状况,妇女也就无法得到本应分得的财产。同时,农村家族势力对农村离婚妇女的影响也比较严重,如农村的住房一般由男方提供,即使住房判归女方所有,女方迫于男方的家族势力,也无法真正拥有,只能住娘家或亲戚朋友家,过着寄人篱下的生活。
部分农村妇女仍是“婚外恋”的主要受害者。由于离婚男方大多常年在外务工,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非常隐秘,女方无法掌握,离婚时很难举证,即使有证据证实男方与“第三者”有共同生活的行为,法院也很难认定男方是否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事实,造成农村妇女主张的过错损害赔偿权利难以实现。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在土地调整中,部分出嫁女或被剥夺了土地承包权,或减少了土地承包量,或被分给较差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后,土地延包“30年不变”的规定,使一些村里取消了机动地,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农村妇女越来越多,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随着城市、工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获得的补偿越来越多,而农村妇女所在的村、组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歧视妇女,使农村出嫁女、离婚或者丧偶妇女的补偿费分配权得不到保护。
——传统观念对妇女的不公正。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农村许多人不认为离婚是对不幸婚姻的解脱,而是把离婚看成是丢人的事情。这些对妇女的偏见是造成农村离婚妇女难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最根本的原因。妇女对财产没有或少有发言权,特别是对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观念上就对妇女的财产没有认同,离婚时也就自然不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出分割。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法律虽然做了一些规定,但在现实的处理中还是会依据一些乡规民约。婚姻法中没有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共同财产来作出相应规定,而在农村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已经无形中侵害了农村妇女的权益。这些约定俗成的或政策性的做法给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造成了障碍,使得一些结婚多年的农村妇女在离婚的时候,既分不到房,也分不到地。
——村委会对农村离婚妇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阻碍。村委会这一最基层的组织在农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决定本村部分事务的权力,其中包括对土地承包方案的决定权。即使有妇女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诉讼请求往往也不容易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决定,村民委员会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处于发包方的地位,该居民委员会对村里承包土地的划分是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夫妻双方离婚后,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是按月或按年给付,而部分男方与孩子感情关系淡薄,责任心较差,使女方向男方要抚养费成为一件很艰难的事。另外,随着孩子教育费的逐年增加,如孩子年满18周岁上了大学,女方因无力支付孩子的上学费用诉诸法院,而婚姻法司法解释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解释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未成年人,使得仍在大学就读的学生的学费在法律上无法从父亲一方得到,大部分妇女只能含辛茹苦地独立抚养孩子。
农村妇女离婚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会容易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一是导致农村重婚现象增多。一些妇女想到自己辛苦操持起的家业,离婚后却得不到保障,但又难以忍受不幸婚姻之痛,干脆不离婚,索性离家出走,在外面遇到合适的男人,就与之同居,或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二是引发家庭暴力事件。陷入不幸婚姻,又不能离婚,家庭生活必然磕磕绊绊,夫妻间经常发生摩擦,难免引发家庭暴力。在农村,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都来自婚姻不幸的家庭。
三、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利的建议与对策
首先,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深入农村开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普法活动,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以案释法,使农村妇女树立起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宣传婚姻法的力度,继续大力倡导婚姻自由,确保农村青年男女结婚自由,离婚自愿。要摒除父母包办婚姻的传统做法,禁止女方家庭借婚姻索取财物,严禁买卖婚姻。
其次,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要重视根据当地乡土民情,强化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在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要在依法的前提下有意向女方倾斜。要在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注意保护女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各级妇联和有关部门要把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工作重点,使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农村逐步落实。
法院应当在程序上保障农村妇女充分行使诉权,对于诉讼能力差、经济困难的农村妇女,在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强化庭前指导,告知其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帮助农村妇女提高举证能力,支持和引导她们行使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实体民事权利上充分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