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争生意生仇恨 雇凶泄忿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11-03-04 08:08:03


    因雇凶泄忿的李化民,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六年零六个月,与凶手共同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款145086.16元。

    被告人李化民与被害人闫某某两家同在一条街上开弹花店,被告人李化民认为闫某某家争了生意因此产生不满。2009年7月份,李化民以3000元雇李莽等人打闫某某出气。给钱后,李化民发现闫某某两口子还好端端的在做生意,就指责李莽并要求李莽等人用汽油放火烧闫某的店。李莽等人按李化民的要求于7月23日到闫某的店前纵火。由于闫某某夫妇及时报警,燃火得到及时扑救未造成大的损失。

    因李、闫两家做生意素有不和,在闫家店前着火后,李化民被作为怀疑对象被公安机关调查谈话。本来一把火未给闫家造成大的损失就使李化民余恨未解,又招致怀疑,李化民更是怒火中烧。又找来李莽又以3000元的条件要求李莽等人打闫某在上高中的儿子。李莽等四人在闫某某的儿子晚上放学回家的路上,利用棍棒,西瓜刀将闫某某的儿子打伤(经权威机构鉴业为轻伤)。

    凶手李莽也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与李化民一同承担145086.16元的侵害赔偿责任。李化民的妻子在被告人李化民实施犯罪行为于2010年3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在逃后,包庇李化民逃避法律追究,也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有期徒刑七个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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