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邻里相处和为贵”。而正阳县大林镇的李某和邻居为一件琐事发生纠纷,并大打出手。结果是一个判刑,一个受伤住院,两败俱伤。2月21日,正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李某和闫某均系正阳县大林镇农民,系邻居关系,且地边相连,平时两家是你看我不顺眼,我看他不舒服,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纠纷,且互不相让,矛盾愈演愈烈。2010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其花生地里拔草,碰到闫某路过此地,两人互相看了对方一眼,随后,发生口角和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用铁锨把子将闫某腰部打伤,造成闫某脾脏破裂摘除,后经法医鉴定闫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另查明:闫某住院期间,李某的家人付给闫某医疗费5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闫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李某当庭自愿息诉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