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孙士某某、杨某某分别赔偿原告仝某某等五人各项损失10859.18元、25338.1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8月22日,68岁的王老太按生产习惯到羊册镇昌盛街与人民街交叉口公路西侧集上卖菜, 9时30分许,孙某某以王老太卖莱的架子车影响他门面经营为由推着王老太的架子车向东推,此时杨某某赶马车从街道快速通过,架子车后尾撞在马车轮上,马车快速拉动架子车尾部向西,使架子车以车轮为轴心车把向东猛甩,将站在架子车把旁的王老太甩倒在地,致王老太腹腔内出血和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院经审理认为,因为被告杨某某虽然没有直接撞着王老太,但其马车与王老太的人力二轮车相撞导致王老太受伤的事实存在,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老太因车祸伤诱发脑出血,车祸诱因在受害人王老太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约占20%。该鉴定原、被告均无异议,对该鉴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按20%计算,并由二被告根据责任各自承担相应份额。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