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正阳县一农民余某,因同意债务人余某种用一辆摩托车抵付债务而触获刑律,被该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余某悔之无及,悔恨当初不该贪占小便宜,这都是自己无法律常识所至。
余某和余某某系同一村民组村民,余某知晓余某某手脚不干净。余某某欠其850元工钱多年未还。一日余某某骑一辆八成新的摩托车找到余某,同意以该车抵债,余某立生怀疑该车来路不明,但又想该车能值几千元,这多便宜白占白不占,反正无人知晓,便同意抵债。可不到二个月,东窗事发,余某某因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供述了销赃余某的事实。
正阳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明知是赃物而接受抵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