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是某单位的职工,去年12月23日,杨某下班后回家,在在路上碰见同事王某也下班了,但没有骑车,由于是同路,又是同事,王某便搭杨某的车回家。杨便驾驶电动车送王某回家。到一路口王某要下车回家,杨某说:再送你一段。于是继续驾车送王某,王某下车回家后,杨某转回,在一路口杨某拐弯回家。拐弯时不久,杨某与一辆轿车相撞受伤。住院一个多月,并花去医药费共14000余元,现去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能认定为工伤吗?
分歧
在审理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出车祸是因为下班后送同事回家,不属正常的上下班行为,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下班后送同事回家,虽然原来的回家行车路线有所改变,但是没有背离回家的方向,杨某是在合理的路线上(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而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在合理的时间内,经过合理的线路。
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即是否存在符合常理的情形以及适当变更路线、增减时间与遭遇机动车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机械、死板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杨某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的回家路线,稍微延长相应回家时间,未违反常理,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内,且杨某下班送同事与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故杨某在送同事后继续返家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应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杨某符合本章中的六款规定,
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