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0月,8岁的儿童肖某和10岁的王某在李某家门口一起玩耍。此时,18岁的本村邻居赵某指着李某家院内的狼狗对他们笑着说:“你们谁敢用石块扔它,我就给谁买糖吃。”肖某,王某听到有糖吃便用石块扔向狼狗,致使狼狗受惊,把肖某咬伤。肖某的父母要求赵某和王某的父母及李某赔偿,王某的父母及李某不同意赔偿,认为应由赵某赔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肖某的父母把赵某和赵某的父母、王某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审理中,就开玩笑导致小孩被狗咬伤责任该谁担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赵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和李某不承担责任。理由是:1、本案中的王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即王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2、赵某主观上并无侵害的故意,仅是出于开玩笑逗小孩玩,且其本人不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其做法虽然欠妥,但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和王某的父母不承担责任。理由是:本案是特殊的侵权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李某没有尽到妥善管理好狼狗的义务,没有拴好狼狗,导致狼狗受惊后把肖某咬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父母及李某不承担责任。理由是:赵某是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肖某实施挑逗狼狗的行为,导致狼狗受惊把肖某咬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赵某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第一,教唆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以及其他方法促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本案中,赵某通过刺激、利诱的方式使8岁的肖某实施了用石块扔狼狗的危险行为,致使狼狗受惊后把肖某咬伤,没有赵某的教唆,肖某就不会实施挑逗狼狗的行为。从主观来看,赵某的教唆出于故意。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自已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即8岁的肖某去实施用石头扔狼狗的危险行为,并应认识到该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不管赵某主观上是否是出于开玩笑的目的,事实上其至少是已经放任了危害后果的产生。从被教唆对象看,肖某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识别能力,不能认识自已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明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本案肖某的受伤是由于第三人赵某的过错造成的,狼狗的饲养人李某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故李某不应承担责任,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应由赵某承担肖某受伤的赔偿责任,王某的父母及李某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