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擅自盗用”朋友车致人死亡 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11-03-18 08:15:24


    案情:

   2010年9月9日,王某要去和女朋友约会。他和车主李某同在一家公司,王某是保安,他知道李某摩托车钥匙平常就放在物业办公室抽屉里,而抽屉从来就没上锁,王某未经其同意,就将摩托车开走。当天,王某开着这部摩托车在路上和开着摩托车的赵某相撞。赵某因伤势过重死亡。在赵某住院期间,王某付了2.5万元的医疗费,赵某死后,王某又付了1.3万元。事后,正阳县公安局交警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无证驾车逆向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赵某负次要责任。

    该案因双方协商未果,死者赵某的家属将王某和车主李某告上法庭,索赔55万元。他们认为,王某作为肇事车的实际驾驶人,应对导致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车主李某也应依法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庭审中,车主李某说,肇事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因为这部车已闲置不用,就随意停放在办公室后边,并把钥匙放在物业办公室抽屉里,没想到被朋友开走。而肇事者王某也说,他确实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盗用”。

    评析:

正阳法院法官认为,本案中,王某虽然未经车主李某同意将摩托车开走,但其主观上不存在盗窃的意图,只是擅自借用,在刑法上不构成盗用。王某应承担作为肇事者的责任。

而对于车主李某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其陈述,“当时这部车已经闲置不用,就随意停放,并随手把钥匙放在物业办公室,而且,抽屉从来就没上锁”。因此可以认定车主对自己的车辆保管不当,没有尽到善良管理的责任,放任管理发生事故,需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归类为危险物,因此法律规定了车主对自己的车辆以及钥匙有义务妥善保管,比如规定了车主不能随意借给醉酒、没有驾驶证的人,以避免安全隐患,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当然,目前的规定没有穷尽现实发生的一切,比如本案中的闲置车子未经车主同意被朋友开走,但是,正是因为车主的放任,导致车子上路并且是车子在这次损害的发生中起到了媒介作用。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为借车人的肇事行为买单。另外,车辆所有权人没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此,李某必须对车祸死者承担赔偿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