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贩子“以贩养吸”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1-03-22 08:31:19


    吸食毒品的“瘾君子”往往在身无分文、没钱继续购买毒品后,走上“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2011年3月18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毒品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养吸”的被告人王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王更系平舆县东和店镇一村民。2010年9月7日,平舆县公安机关接到当地群众举报称,被告人王更有毒品出售,便决定实施布控下交易。当天下午,被告人王更前往平舆县东和店镇平舆县第二人民医院对面一饭店内和他人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收缴可疑毒品一包,经鉴定含海洛因成份,重72.19克。经询问,被告人王更系吸毒人员,为了筹集购买毒品的“毒资”而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更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形式责任。但由于被告人为王更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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