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抢夺女青年金耳环案,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红色本田125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男,28岁,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沈丘县人)驾驶一辆红色“本田”125两轮摩托车窜至新蔡县古吕镇新临路口北,乘骑自行车途径此处的新蔡县古吕镇女青年韩某不备,将其左耳上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8.4元)。后被告人马某某又窜至古吕镇新正路口东,乘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女青年孟某不备,将其左耳上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6.4元)。后被告人马某某又窜至古吕镇大十字街路口,乘途径此处的古吕镇女青年展某不备,将其左耳上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3.6元)。案发后,赃物均已追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使的机动车,采用乘人不备,公然抢夺的方法,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2005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刑满释放;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刑满释放,系累犯,且利用行使的机动车抢夺,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