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以假结婚为名骗取彩礼款的被告人陈某、黄某、余某诈骗案作出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余某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黄某、余某三人均系贵州省毕节市人。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将黄某、余某从深圳带至河南省汝南县,三人预谋以假结婚为名骗取彩礼款。后由被告人陈某出面说媒,将被告人黄某、余某分别介绍给汝南县农民张某、李某为“妻”,并向张某、李某索要彩礼款各10000元。被告人陈某得赃款11000元,被告人余某得赃款5000元,被告人黄某得赃款4000元。后经村民举报,被告人黄某、余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结婚骗取彩礼款手段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余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余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传唤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