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新蔡县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再审案件,使反目成仇的邻居握手言和,使邻里关系回归和谐。
原审原告张某与原审被告郑某系同村邻居。郑某认为张某之子曾对其有不轨行为,并因此怪罪张某对其子管教不严。2008年12月9日,张某从郑某门口路过时,咳嗽了一声,郑某认为是对其不满,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郑某推了张某一下。后张某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为头部外伤、右下肢外伤,花医疗费934.60元。经鉴定张某的损伤为轻微伤。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600元。
原审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郑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张某虽受伤住院治疗,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损伤为郑某所致,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张某要求郑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某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其损伤系郑某所致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新蔡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再审法官在开庭后,并不急于下判,而是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把当地的村委干部也请来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再审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郑某补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等各项损失500元,并当庭一次付清,双方为此事永无纠缠。一场邻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