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欠条打官司 输了官司赔了钱

  发布时间:2011-04-02 14:52:47


    伪造欠条想凭空“黑”对方一下,没想到,不仅目的没达到,而且还输了官司赔了诉讼费。3月31日,正阳法院铜钟法庭审结了这起债务欠款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20日,正阳县永兴乡农民方某手持一张内容是:总欠14360元,付山,10年6月23日夜的欠条,将其同村农民吴付山告上法庭,要求付山偿还其14360元钱。该案的承办法官在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原告方某原系被告吴付山的岳父。2009年6月被告吴礼宽(别名,付山)与原告女儿方梅(化名)协议离婚。2010年6月23日,原告方某让被告吴礼宽在他的记帐本上签了吴礼宽的别名付山,10年6月23日夜。第二天,方某便在“付山,10年6月23日夜”前面加上总欠14360元几个字。2010年10月25日,原告以被告所签名字的前边有总欠14360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诉称该款系被告在1992年至2009年被告吴礼宽与方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为家庭生活,向原告借现金和物资折款。

在庭审中,被告对方某提供的欠据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付山”名字是其书写的,但书写时,本子上没有“总欠14360元”几个字。

另查明:被告吴礼宽与原告女儿方梅1991年典礼同居,2009年6月24日协议离婚。在其离婚诉讼的庭审时,双方均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欠其现金,但被告的签名“付山”与其前边的“总欠14360元”不是同一书写工具书写的,该证据不具有完整性,不能明确显示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称该款为被告与其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但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方向梅在与吴礼宽离婚时称无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欠款的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方某要求被告吴付山偿还其现金1436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国基本的诉讼原则。法院自然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裁判,但如果离开证据,就无法确定事实。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只能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一方的口头辩解与法官的主观臆断。如果查实无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有所谓“欠条”作为证据,但由于证据的证明内容本身是虚伪的,因而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打官司重证据。在债务纠纷中,欠条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但有时明明有欠条也未必能打赢官司,不要以为有了欠条,白纸黑字,“证据不确凿”,就一定能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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