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侵权,父母、学校均难逃其责

  发布时间:2011-04-06 14:55:21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因原、被告是未成年学生在上学期间发生的纠纷,案件类型比较特殊,涉及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及学校的安全管理问题,法院对此案件给予了高度重视。

本案第一被告西平县某学校是一所全封闭的私立学校,原告陈某与第二被告王某均是第一被告西平县某私立学校的学生。2010年9月15日午休过后陈某与王某在寝室中发生纠纷,王某对陈某的健康权造成了直接侵害,经鉴定,陈某构成七级伤残。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法庭工作人员对原、被告多次组织调解,但因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未成年人侵权的相关规定做出了判决,直接侵权人王某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60﹪),鉴于王某是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某学校由于管理上的疏忽,未尽到相应责任承担本案次要责任(30﹪);原告陈某虽是受害人,但对自己的伤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10﹪)。

主审法官提醒:对于未成年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问题,家长和学校都要尽职尽责,给予未成年的足够的关心和爱护,提高未成年人的责任心,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几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