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收彩礼不结婚 法官调解终返还

  发布时间:2011-04-06 14:59:00


    4月1日,就原告王军与被告张妮返还彩礼款纠纷一案,正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张妮返还王军彩礼款6,900元。

      2009年冬天,经媒人介绍,王军与张妮相识,并于2010年12月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办理了订亲仪式。经媒人之手,王军付给张妮礼款5,000元。2010年8月,王军又给张妮彩礼款5,000元。但当王军提出与张妮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张妮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

      为此,王军一张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款。被告张妮辩称本案是原告起诉要求退婚的,不应该返还彩礼款。当法官讲明彩礼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款项,被告张妮拒不与原告结婚,应当返还收受的彩礼款时。被告张妮同意返还原告彩礼款6,900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平息了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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