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正阳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飞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12月19日凌晨,雷某和钟某(均已判刑)和谋,窜至正阳县顺顺商店门前,将一辆停放在该门前的一辆日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0元)盗走。次日,二人销赃未果。之后以700元的低价将该车销赃给被告人张飞(化名)。被告人张飞在钟某未能提供购车发票的情况下,仍以700元的低价购买该被盗电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飞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张飞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