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4-07 15:48:28


    人民法庭是各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县、区级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承担了大量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民、商事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其中第9条对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及时....。

起初我以为立案应该是一种很简单的工作,一般来说民事起诉状载明如下事项:1、当事人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相应的证据。在我娓娓道来后,一日庭长外出办案,安排我值班,遇见立案,先电话汇报后再进行。

因为有如此明确的形式要求,我原以为很“小菜一碟”,却不知,一些来起诉的群众都不知道该怎么起诉,来立案的当事人很多兴冲冲而来,他们说话大多很急很无奈,交流起来很困难。我操作起来,深感力不从心,事情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一天下来,口干舌燥、疲惫不堪。我印象最深的昨天来立案的一个当事人,她是来起诉要求离婚的,她说以前来询问离婚,知道离婚案件起诉时需要带的材料,比如起诉状、双方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但一看她的起诉状,居然连诉讼请求都没有,指点半天,没弄懂,我不得索性根据其所言,替其写了几条,念一下,她说就是这几个意思。我很欣慰,但回头一想,这不是帮当事人打官司吗,我的职责不是这吧.......,但咋办,索性一想,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吧,这也是为民司法的一种体现吧。

立案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前沿,因此立案工作也是马虎不得,我所处的法庭地处城乡结合处,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社情复杂,每年接处案件工作量较大,在以后的接待当事人时,我时刻告诫自己:工作上要细心、细心、再细心,争取让自己的工作能给当事人带来便利,让诉求及时得到回应,但有些事情后来印证并不是这么简单:案号你得有准备,起诉看轻重缓急、有诉讼保全,有先予执行的;有不知道地址的,又不知道具体姓名的;有询问案件流程、还有问案件结果的...总之,民事案件是纷繁多变的,法律程序是固定的,当事人的提问总是多样的。大致总结一下,立案时要注意以下问题:离婚案件释明权: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进行释明。在受理离婚纠纷案件时立案法官应向当事人告知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程序,指导当事人对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举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分量较重,此类案件因受害人遭受损害原因的多样性,立案的案由也具有多样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就列举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案由达到27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有不同的案由,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可能不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害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多数人在致伤特别是致残后属于弱势群体,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受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除引导当事人举证外,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应释明,给予必要的诉讼指导,帮助他们提高诉讼能力。立案法官在审查起诉时,应主动提供收集的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和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便于赔偿权利人准确的确定赔偿数额方面的诉讼请求;原告只起诉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立案受理。在立案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释明,告之应更换或追加监护人为当事人,避免未成年人没有财产的诉讼和执行...另外还要注意根据来访当事人的文化素质、心理特征及行为,采取相应的接待方式,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这真是小立案、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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